5月26日,《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新增规定备受关注:“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这意味着,“不浏览”既是当事人的主动行为,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从提倡上升到刚性法规,这一条款的增加意义重大。
据江苏交警科普,行人走路时盯着手机,平均视野只有正常走路的5%,平均速度会减慢16%到33%。而骑行时,脱把、分心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占非机动车事故发生总数的79.8%,是造成非机动车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通过立法明确罚则,约束“低头”行为,好比是一次“当头棒喝”,确实能起到相应的警示作用。
当然,不管是文明守则的倡导,还是相关地方的立法处罚,其出发点和归宿均在于增强行人的安全意识,通过唤醒人们的良治和规则意识。
(光明网 5.31 龙之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