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在某公司工作25年,多次获得优秀员工称号。2021年5月1日,董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同月,公司启动2021年夏季奖金考核工作,考核周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考核对象为在职员工。因公司未支付董某夏季奖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经仲裁前置后,董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确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应剥夺退休人员合法权益,退休前完成考核周期工作,退休后应享有相应奖金。
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法院一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董某支付2021年夏季奖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要符合公平原则。劳动合同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并非因董某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致,且在夏季奖金对应的考核周期内董某完成了工作任务。
本案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并非劳动者单方过失或者主动辞职所致,用人单位不能“一刀切”以奖金发放或启动考核时员工不在职为由,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奖金发放条件。
(《工人日报》5.18 王伟 姜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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