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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3年05月31日 星期三

    子女能要求父母设立居住权吗

    《 文摘报 》( 2023年05月31日   03 版)

        老贾夫妇打算卖掉在北京的一套住房,但独子小贾不同意。2021年,小贾以自己在校读书、无生活来源为由,一纸诉状将老贾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在这套住宅上为自己设立居住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小贾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居住权通常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愿,以订立遗嘱或与居住权人签订合同的形式设立,且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从本案来看,涉案房屋登记在老贾夫妇名下,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老贾夫妇有权决定是否为他人设定居住权。小贾虽然仍在上学读书,无其他生活来源,但其已年满十八周岁,属于成年人,老贾夫妇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了对他的抚养义务。而且,即使父母对子女有相应的抚养义务,也不以设立民法典上的居住权为必要。

        实际上,民法典上的居住权和我们平常所说的“居住权”是两个概念。民法典上所说的是一个专有名词,是一项特定的物权类型,而且这种权利需要经特定形式并依法办理登记才能产生和确立。居住权一经登记,权利人在权利期限内即对房屋享有排他性的权利,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居住权人的合法权利。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解决赡养、扶养等特定对象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根本目的是保障弱势群体实现“住有所居”。

        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居住权,一般是指居住的权利或者说有权居住,这种所谓的“权利”其实是对一种事实状态的描述或者泛指,并不是一个物权类型。

        (京报网 5.24 杜占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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