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某小区部分业主计划在本单元增设电梯一部。该单元共7层14户,经协商,同意增设电梯11户,占本单元总户数的79%。后201户业主阻止电梯公司进行施工,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该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其他11户业主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201户业主停止对该单元增设电梯施工的阻挠和妨碍。
201户业主辩称,涉案增设电梯工程,没有组织公开投票表决,也未向其解释相关规定,在其明确表示不同意增设的情况下就进行施工,侵犯其合法权益。同时,增设电梯会遮挡采光,影响房屋通风,自己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排除妨碍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作为老旧小区同一单元的业主,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以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为原则,互相给予便利,但应不影响或危害对方权益为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278条所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本案中,案涉单元加装电梯已经征得本单元业主法定多数同意,并且已经通过审批,部分业主依据自己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进行阻拦,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典》的相邻关系原则,其他业主不应当妨碍或者阻止该施工行为。如认为加装电梯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应当另行主张。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201户业主停止对电梯施工的阻挠和妨碍。
(《中国家庭报》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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