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徐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以一万八千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的房产承租权(以下简称系争公房),承租人为徐先生。
徐先生还有一个弟弟,20世纪60年代,弟弟徐某去了安徽。其间,生育了小徐。1996年4月,小徐按照政策可以回沪读书。徐先生考虑自己公房附近有较好的学校,出于对侄子的关心,将小徐的户口从浦东迁入到自己的公房。
2016年4月,小徐与黎某结婚,黎某户口迁入系争房屋。次年他们生育一男孩徐某铭,在系争房屋中报出生。
2022年9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作为承租人,徐先生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共计补偿利益420万元。小徐闻讯找上门来,声称已咨询过懂法律的朋友,在征收利益分割中,原则上承租人和同住人要均分。虽然徐先生是承租人,但是自己一家三口均户口在册,且自己是知青子女,依法应被认定为同住人,所以,征收利益应按3:1的比例分配。小徐一番话令徐先生实难接受,也未予理睬。小徐将徐先生告上法庭。
徐先生通过熟人找到律师咨询。律师认真听取了徐先生的陈述,全面分析了案情,认为本案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徐先生一人所有。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徐先生承租的公房系其市场方式购买所得,原则上征收利益应归出资人;黎某、徐某铭虽户籍在内,但未在系争房屋中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小徐他处有房也被排除在同住人之外。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徐一家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徐先生的合法权益。
(《新民晚报》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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