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宪法审查体系,确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合宪审查程序,解决了我国法律制度结构性问题,是一部具有深远政治影响的法律性文件。
《立法法》作用就在于,确立了法律审查机制。国家机关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暂行条例存在合法和合宪性问题,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对存在合法和合宪性的问题,《立法法》规定了处理主体和程序。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合宪性内容,并且在修改情况汇报和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应当首先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规定授权。
针对改革与立法之间的关系问题,《立法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之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部分规定。这既是对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经验的法律总结,又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程序、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立法法》彻底理顺了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立法关系,彻底理顺了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关系,确定了“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的机构及其权力。深入学习《立法法》,有助于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政治舞台,同时也是最高立法机关。建立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心的宪法审查体制,对于确保我国法律制度体系有机统一、保护人民基本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意义。
(《北京日报》3.27 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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