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36岁的丁女士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两周前,她向公司请假保胎,被以不符合规定为由驳回。在她提出质疑后,公司人力部门以旷工为由向她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之后将她从公司所有的网络群组中删除。丁女士称,因高龄受孕,出现过先兆流产、妊娠高血压等情况,被医生判定为高危妊娠监督对象。涉事公司回应称,人力部门反馈丁女士旷工违反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非针对怀孕女性。
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类似情况在现实中依然时有发生,背后原因值得深思。在过去很长时间里,生育权利都遭遇种种忽视甚至“污名化”,这正是相当一部分怀孕女性遭遇职场歧视的一个重要现实背景。现在,随着人口发展形势的变化和生育政策调整,保护生育权利的社会认知也在发生明显变化,企业理应与时俱进。
去年国家卫健委等多部门发布指导意见,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查处侵权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关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在规范企业用工权益保护的同时,如何在政府、企业、个人之间构建更合理的生育成本分担机制,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事实上,指导意见中也明确强调,要结合实际完善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明确相关各方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假期待遇;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这些配套的措施和机制越完善,企业在保障职工生育权益上的积极性或也就越强。
(光明网 3.21 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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