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打的市场,流水的市场主体。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模式下,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外部环境冲击等因素陷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的破产状态是常有的事。如果个体工商户已经“实质破产”,但却无法走破产程序,无法对债权债务做个公平、透明的了断,也就无法走出债务泥潭。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建议,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破产制度。
吕红兵委员的建议切中了个体工商户退出市场的堵点、难点和痛点,顺应了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破产制度的法治需求,对破除个体工商户破产重整障碍、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按照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个体工商户没有破产的资格与权利。《企业破产法》调整的是企业法人的破产关系。根据《民法典》,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被排除在法定破产程序之外,不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长期背负债务压力,难以化解债权债务纠纷,难以走出困境,债权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公平受偿保障。
建立个体工商户破产制度有助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打通个体工商户的“市场退路”,能让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从失败的经营关系和难以清偿的债务中跳出来,重新开启个人生活、家庭生活和市场活动。破产程序可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财产进行全面真实的挖掘和还原,获得更完整更准确的债务人财产信息,保障财产确认、清算、清偿的公正性、透明性,可以有效遏制财产信息隐瞒、欺诈以及个别清偿、偏颇清偿等行为,提高债权人整体的受偿率,公平保护各种不同类型债权人的应得利益。
(《北京青年报》3.9 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