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2月1日,江苏省《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正式施行,条款明确,职工在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其他准备或者后续事务,视为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在此期间受到的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既解决了此类工伤认定的实务难题,更体现了公平正义,值得充分肯定。
预备性工作作为正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高质量完成正式工作的必要前提。一旦在此过程中受伤,劳动者能否顺利申请工伤认定,也就成了劳动权益保护的焦点。我国《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从工伤认定的实践情况看,不少地方以预备性工作的具体情形不明确为由,拒绝给出正面的工伤认定结论。如此既背离了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劳动权益的立法意图,也对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必须予以纠正。
确保劳动者预备性工作时受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江苏省出台相关政策,扫除了横亘在劳动者申请此类工伤认定方面的实务难题,必将在实践中释放出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预备性工作时工伤保险待遇的法治潜能。
(《劳动午报》2.2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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