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钟书先生被誉为“学术昆仑”,也是当之无愧的语言大师。其实,他对文史哲以外的学问,也有广泛涉猎。比如法学,仅从《围城》一书,就可看出,钱钟书对法学知识的了解并不肤浅。钱钟书的岳父杨荫杭还是著名法学家。
钱钟书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以及小说所写时代的法治概况都很熟悉。他对一些法律事实和术语信手拈来,他在《围城》中写道:“依照旧家庭的不成文法,孙子的乳母应当由祖父母出钱雇的。”这里钱钟书没有使用“惯例”“传统”等词语,而是用“不成文法”一词,让祖父母出钱请乳母这一做法具有了权威性和一定的强制性。“一切其他科目像数学、物理、哲学、心理、经济、法律等等都是从外国灌输进来的,早已洋气扑鼻。”这说明钱钟书已经觉察到当时法学的知识来源问题。
《围城》作为一部主要描写知识分子日常生活的小说,婚姻也是其重要内容。钱钟书多次展现了其对婚姻法专有名词的准确把握。例如,他将传统和现代婚姻法的术语联系起来:“据说‘女朋友’就是‘情人’的学名,说起来庄严些,正像玫瑰在生物学上叫‘蔷薇科木本复叶植物’,或者休妻的法律术语是‘协议离婚’。”
钱钟书对于国际法也是了解的,他写道:“爱尔兰人气得咒骂个不停,喝醉了酒,红着眼要找中国人打架。这事也许是中国自有外交或订商约以来唯一的胜利。”
钱钟书写侯营长时,就将“军法”写入他的语言;写赵辛楣拿孙柔嘉打趣方鸿渐时,就几次写到“保护人”,如“鸿渐,我和你是好朋友,我虽然不是孙小姐法律上的保护人,总算受了她父亲的委托”。小说里还经常出现“证据”一词。
《围城》中不难见到的法律术语往往被钱钟书写得妙趣横生,引人深思。
(人民网 12.2 甘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