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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2年11月09日 星期三

    溥仪和兴业银行的债务案

    《 文摘报 》( 2022年11月09日   05 版)

        民国时代,溥仪打过两次官司,都发生在天津。溥仪和文绣的离婚案件更为知名,虽也经历了法院的相关程序,但最终毕竟还是调解结案。溥仪在天津另外的一起案件是债务追偿。

        当时,天津兴业银行的股东也都是北洋政商界的高层人物。其股东陈光远,天津武清人,曾担任江西督军;股东龚心湛,担任过民国内阁总理;股东王廷桢,天津大直沽人,曾是长江巡阅副使……末代皇帝和民国军阀都到天津做下野寓公,发生纠纷,也颇有看点。所以,这个案件也是轰动一时。这起案件经过了完整的诉讼程序,天津地方法院出具判决书,溥仪完胜。

        事情发生在1929年。天津地方法院民国十八年(1929年)地字第八五九号民事判决:“被告天津兴业银行应偿还原告洋九万元,其中八万元应自民国17年(1928年)10月18日起,一万元自同月19日起,均至执行终结日止,按月利八厘五毫给付利息”,并且如“天津兴业银行财产不足供清偿时,其差额应由被告陈光远、阮忠极、王廷桢、李廷魁、刘承荫、张树元、龚心湛、倪道杰、谢宗华、李荣贵、袁振黄、谢廷绶、刘隽声负连合分担清偿之责”。陈光远等十三位个人是天津兴业银行的股东,他们负“连合分担清偿之责”的意思就是现在所说的连带责任,就是说,如果当时的天津兴业银行偿还不了溥仪的九万大洋,十三位股东要从家里拿钱一起偿还给溥仪,差多少补多少。股东之一的李荣贵兼任天津兴业银行的总经理、宋葆华作为兴业银行的副经理“负清理偿还之责”。

        那时在银行存款都要有个“堂记”,溥仪字耀之,号浩然,所以案件的原告是“浩然堂溥浩然”。溥仪的代理律师有三人,林棨、林廷琛和谢道仁律师。被告兴业银行和几位股东的代理人中也不乏当时天津的李怀亮、金殿选等知名律师。

        事情是这样的。1927年11月18日,溥仪以“浩然堂”的名义存入天津兴业银行八万元大洋,接着在又在1928年1月19日存入一万元,一共是九万元,约定利息是每月八厘五毫。当时溥仪办理的是一年定期存款。存款到期时,不仅本金不能收回,且从1928年10月开始也不支付利息。催讨无果,溥仪就到天津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索要本息。

        彼时天津兴业银行经营不善,已暂停营业。作为银行,按照约定偿还储户本息,本是天经地义。天津兴业银行的辩解是资金一时周转不灵,而且溥仪曾有过接受其分期还款的提议,这次起诉是对“分期还款”的反悔。

        案件的焦点问题其实就是在于天津兴业银行的股东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十三位股东当然不会轻易就范,阮忠极、谢廷绶、李廷魁、刘承荫、谢宗华、袁振黄、刘隽声以及副经理宋葆华等人经合法传唤,并没出席出庭,估计这些人并非不重视,他们或许是觉得,作为公司股东本来就不应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几位出庭的股东代理人的意见是:天津兴业银行合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告的存款,当然应该是由银行偿还。

        天津地方法院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谈道:“天津兴业银行既不能提出财政部执照以证明其已依法注册,则虽名为股份公司仍难认为法人有独立之人格。原告认天津兴业银行为合伙团体,求其偿还存款本利,并求就该行合伙财产执行不足供清偿时,其差额令由被告陈光远等依合伙法则负连合分担之责,委无不当。”意思是说,天津地方法院认为天津兴业银行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依法注册——既然没有注册,法院认为天津兴业银行自称是股份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即认可了原告认为天津兴业银行只是一个合伙团体,而按照合伙条例,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和银行一起负有偿还责任。这和现在的法律也差不多。

        天津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在1929年10月19日作出上述判决。审判长推事是祝宗尧,另外两名推事是张正源和朱德明,书记官是王玉书。“推事”相当于现在的审判员,书记官相当于书记员。

        虽然原告是溥仪这样的大人物,而九万大洋也实在是一笔巨款,但从整个审理过程看,其判决有理有据,客观公允,闪耀着现代司法精神之光辉。

        (《今晚报》10.28 杨仲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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