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王女士给宝宝请了一个住家育儿嫂,日薪制。国庆放假,她和老公带宝宝回老家3天,阿姨就一个人留在王女士杭州家里休息。返回杭州时,阿姨提出,这3天是带薪假,也要算3天工资。
当初,王女士和家政公司签订的合同上约定过,阿姨一年有11天法定休假日,上班的话要两倍工资。但并没有明确,没上班也要工资照发。“这3天,阿姨不干活,吃住全部在我家,这样的情况下,我还要额外支付工资?”越想越觉得不合理的王女士向媒体求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阿姨国庆不上班,也应该依法获得带薪休假报酬,这不需要另做约定。
另外,合同约定法定节假日上班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角度看,严格说来也是不合法,应该依法支付三倍工资。家政服务属于合法职业,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提高家政服务业服务水平,必须依法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利。
2019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也明确,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根据用工方式参加相应社会保险。考虑到家政服务的特殊性,意见还提到,“家政企业及用工家庭应当保障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者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在劳动合同或家政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
(《新京报》10.7 熊丙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