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调整办理生育登记不再受生育子女数量的限制,也不再受结婚登记限制。该意见稿与此前广东出台的相关政策,都是对2021年中央提出的“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落实。
生育登记是生命登记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生育登记不仅为每个人提供了可以用于获取权益和服务的合法身份,也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必要的数据。它不仅是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更是强化人口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公众幸福感的重要途径之一。
从全国和各地推出的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政策来看,这轮生育登记制度的完善体现出三个明显的特点。
第一,生育登记制度回归本位。生育登记已经回归其设立的初始功能——为群众提供优质的生育服务,为人口统计提供重要的数据来源。由此前的生育审批制度向单纯生育登记制度的转变,使生育登记不再与生育数量、婚否等限制条件相挂钩,两者已经剥离开来。因为这些限制条件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态势的发展而变化,而为公众提供更好的生育服务这一目标是不变的,所以两者的剥离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
第二,生育政策包容性增强。国家卫健委于2021年12月印发《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夫妻生育孩子的,实行生育登记,按规定享受妇幼健康、优生优育等服务”。这里已经没有“是否符合生育政策”的前置条件。在各地的实施意见中,有的条件更为宽松。比如安徽《实施意见》中提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这就不再将“是否已婚”作为生育登记的前提条件。意味着,只要是生育子女的,就应该办理和可以办理生育登记,就会享受到平等的生育服务。这充分体现了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机会平等、福利普惠,更加尊重生育决策的自主性和生育状态的多样性,以政策的包容体现出生育友好的价值取向。
第三,体现了“便民利民”的理念。一是程序的简便性,登记时间和地点都非常灵活,生育登记既可以在户籍地办理,也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可以在生育前办理,也可以在生育后办理,所要求的材料也尽可能地减少。二是“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部门协同,大力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多个事项联办。三是加强技术的支撑作用,公众可利用政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或手机应用程序网上办理,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已有采集信息的就不再要求登记人提供相关材料,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进程大大加快。这些政策极大减轻了人们的负担,最大程度地便民利民。
(《中国新闻周刊》2022年第34期 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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