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份由上海40多家中小微企业一起核对、草拟的“求职者黑名单”在上海的资产管理公司、影视制作公司等中小微企业老板之间流传。这个名单上有约100人。“这些人声称能为公司带来多少多少投资。但实际上,我们发现他们同时在多家企业任职,有的还伪造学历、工作经历等,啥业务也拉不到。”上海一家影业公司负责人称。
此举看似合理,却不符合法律规定,涉嫌侵权。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企业擅自制订“求职者黑名单”并泄露,侵犯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安全,还导致劳动者的名誉权、隐私权受侵害。
其次,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而一些企业根据业内流传的“求职者黑名单”,在招聘时不加甄别地将名单上的求职者排除在外,就会侵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
(《北京青年报》8.31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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