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民主》白皮书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选出代表自己意愿的人来掌握并行使权力,是中国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理解我国的选举,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民主选举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选举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处于相当关键的位置。从国家政治的层面看,选举民主为民心民意提供自由充分的表达渠道。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就是直接或间接地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政权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人大代表,人大选举产生的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都是国家政权组成人员;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城市的居民委员会这样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举产生。这些制度设计由宪法规定并保障。通过选举,能够确保国家政权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领导人员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体现。
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 选举是民主的重要内容,但不是民主的全部内容。
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中国,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
如何将这两种民主形式结合起来?总的要求是推动和保持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民主过程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内容上的整体性、运行上的协同性、人民参与上的广泛性和持续性,使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环节、各方面都体现人民意愿、听到人民声音,有效防止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
我国的选举是广泛的、真实的、发展的 广泛性。我国的选举涵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包括国家机构的选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也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民主选举。真实性。我国的选举过程由人民群众参与,有真实的现场体验感,能够做到选举人意志的自由表达。发展性。随着人民群众对民主需要的日益增长,随着民主政治实践的不断深化,选举的形式和手段不断更新,比如电子投票计票系统的使用;再比如,根据互联网舆情的变化,在对网络舆情审慎甄别之后,适时调整和优化选举的内容和形式,以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等等。
我国的选举是平等的 平等选举在我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几十年来,我国适时修改选举法,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和城市每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8∶1,到1995年的4∶1,再到2010年的1∶1,逐步实现了城乡人口的平等选举。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使城市选民与农村选民的“等量人口产生等量代表”平等选举权得到实现。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其代表名额分配的原则是: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2010年3月14日,选举法进行第五次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至此,人大代表选举的平等权得到最终正式的确立和实现。
(《学习时报》8.10 肖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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