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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2年04月27日 星期三

    中国古代彩礼漫谈

    《 文摘报 》( 2022年04月27日   07 版)

        彩礼在古代称为聘(娉)礼或聘财,是婚约缔结的证明要件之一。从西周时期始,关于婚姻的缔结便有两个重要的社会规范:

        一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孟子·滕文公下》中称:“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从社会风俗来讲,婚姻不遵从父母之命,没有专门媒妁的提亲,是会被整个社会所鄙视的,这样的结合不被认可。

        二是男方需要向女方纳聘财。据《仪礼·士婚礼》的记载,婚姻的成立有“六礼”的程序,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是指“使使者纳币以成婚礼”。“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男方向女方下聘财,下聘意味着婚约关系的确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得随意违背婚约。

        彩礼在周甚至周以前相对比较简单,但随着生产力的提升,彩礼也开始“水涨船高”。东汉王符在《潜夫论·浮侈篇》中这样介绍当时普通人家的彩礼:“一飨之所费,破毕生之本业。”通俗地讲,就是拿彩礼的时候,一顿饭的工夫,一家一辈子攒下的钱就没了。虽然有些夸张,但也足以说明彩礼之高。

        唐代将聘礼作为判定婚约关系存在的重要物证。《唐律疏议·户婚》载:“婚礼先以聘财为信,故礼云:‘聘则为妻。’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在没有婚书的情形下,将男方下聘礼、女方受聘财这样的社会通俗做法也视为法律上的婚约成立,某种程度上承认聘财是婚约成立的事实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古代法律对聘财的认定标准相当宽松,对聘财的形式及数量并无严格的限定。如唐律中“聘财不拘重轻,但同媒约言明纳送礼仪者方是”。重要的是在形式上完成“纳征”之礼。“‘聘财无多少之限’,即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立法者的意图非常明确,聘礼不以钱物多少为限,只要双方具有以此作为聘礼的共同认识,即为法律所认可。聘礼不论财物多寡,不论礼物之形式,但是聘礼又需要庄重雅致,以表达对婚姻的尊重。

        彩礼源于婚俗,而后定为制度,彩礼不仅是婚约关系存在的证明,更重要的是对婚姻缔结的担保。古代法律一开始对彩礼没有数量和形式的硬性规定。但是,由于妇女在传统家族制社会中并不具有独立的个体价值,传统的婚姻缔结必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此结婚对象的挑选并非基于情感,彩礼中的财产属性被放大,由此导致的女家待价而沽互相攀比不可避免。最终使婚姻演变为身份、等级、阶层、利益交换的较量。

        时代发展,两性婚姻的缔结应当在基于个体独立的基础之上,回归其情感价值。“鸿雁于飞,肃肃其羽”,彩礼的意义也需要回归其仪式感的价值定位。

        (《光明日报》4.15 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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