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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2年04月27日 星期三

    现代社会中的数据权属问题

    《 文摘报 》( 2022年04月27日   07 版)

        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与传统的动产、不动产等有体物相比,数据具有两个方面的独特之处。一方面,数据本身是无体的,必须附着在一定的载体之上,如以二进制代码的形式存储在电脑终端、云服务器或者硬盘、纸质档案等介质之中。数据很容易被他人窃取或以其他未经授权的方式而获取。另一方面,数据具有非独占性、全时性,不同的人可以在不同的地点同时使用,而这些人的使用不仅不会减损数据本身的价值,还能够从对数据的利用中发掘出更多的价值。这一点又决定了,法律很难将对数据的利益绝对的归属于某一主体,对于数据应当更充分地利用。

        目前,理论界对于数据的权属有数据财产权说、数据资产说、有限产权说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摒弃数据所有权的思路。所有权是对于有体物的最完全的、排他的支配权,它意味着将对物的任何合法的处理利用方式都归属于所有权人。这种权利构建的路径完全不符合现代网络信息社会发展的需要,还会产生信息垄断等巨大的外部性。就数据的权属问题,可以考虑的一种路径是,从维护各方主体的利益以及私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等相互协调的视角出发,对于不同类型的数据,分别赋予不同的主体以不同的权利。

        其次,对于国家公权力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这主要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他们在日常生产经营等各种社会活动中也大量处理数据,其中有个人数据也有非个人数据。这些数据处理者对其合法处理的数据享有数据资产权。这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不是所有权,该权利受到法律相应的保护,但不能对抗个人数据上的个人信息权益,其权利范围需要根据他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等加以认定。

        最后,国家行政机关等公权力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时处理的数据,不是国家所有的数据,更不是专属作为处理者的特定机关所有的数据。对于这些数据,国家依法享有相应的控制权,但是该控制权既不能违反合法、比例、公开等原则,也不得损害个人信息权等民事权益。此种权利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任意转让给任何私主体。

        (《法治日报》4.20 程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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