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民间俗谈,还是戏曲表演和官衙设计,“明镜高悬”匾额都是司法正义场景化、结构化的表达。钱钟书诠释中国“镜喻”有两大语义功能:应物无碍,辨识真伪;分辨是非,惩恶扬善。究其实,在中国文化语境中,明镜既是客观形式,也是主观价值,象征着中国人对法律的最高秩序追求,蕴含了司法正义的一切价值内核,是对司法裁判行为的有效文化心理控制。
第一,空明。虚空致公,要求裁判者不偏执,不先入为主。
第二,澄明。镜不染尘,应物不虚。裁判者不仅要不昧心,不藏私,绝对中立,还得不受蒙蔽,勘明实情真相,据理而论,据法而断。
第三,开明。开明既指天上的启明星,也指地上的东极山,本意喻日出东方,天下大明。在司法裁判中,转义为开蒙以为明,要求裁判者尊重事实,揆情度理,劝谕开导,以和为上。
第四,神明。民谚有“无谎不成状”之说,原被告之间,为寻求利益最大化,多有虚诞不实之语。裁判者唯有洞察人性世情,才能明辨真伪,过滤善恶,最终片言折狱,扶正祛邪。
(《深圳特区报》3.31 刘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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