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割韭菜获利8元被判刑半年”“无业博士偷菜被刑事拘留”“小区内醉酒挪车被追究刑责”等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刑法不是治疗社会问题的万能药。若社会治理过度依赖刑法,就会患上“刑法依赖症”。
现代刑事法治逻辑要求社会治理既要主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行为,刑法该出手时要果断出手,充分发挥法益保护机能,但也要克服“刑法依赖症”,坚守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及最后手段性,保持应有的谦抑与审慎,避免把社会问题依法治理简单理解为依刑法治理。
那么,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应当如何克服“刑法依赖症”?
首先,在价值理念层面,维护刑法保障自由权利之根基。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要求刑罚权的行使应被限定在法律最小必要限度内,滥用刑罚会动摇刑法的根基和信仰。
其次,在刑事立法层面,对积极预防性刑法观应理性反思。刑法虽然是防范和治理社会风险的利器,但并不是遏制危险的良药,更不能成为公众情绪的“晴雨表”。我国刑事立法应秉承理性主义并恪守核心刑法的边界,理性反思积极预防性刑法观,以防止不断扩大的刑法处罚范围最终消损刑法自身的权威性。
再者,在治理模式层面,坚持民刑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刑事治理虽简单高效,却容易损害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特别是轻罪入刑后引发或激化的新的社会矛盾导致社会治理成本增加、难度增大。只有民先刑后、民进刑退,方能形成轻重有序、责任有别的民刑共治体系,实现从倚重刑法转向私法自治的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最后,在司法实践层面,恪守形式入罪与实质出罪的路径。现代法治国家并非对所有不法行为均施以刑罚,使用其他手段也能达到保护法益之目的时,则务必放弃刑罚。因此,有必要通过形式入罪和实质出罪,构建形式上“有罪不一定罚”的出罪通道,从而充分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刑法不是治疗社会问题的万能药,社会治理“刑法依赖症”有损刑法的正义与威信,作为“必要的恶”和“最后的手段”的刑法,不应成为阻碍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挡箭牌。
(京报网 3.28 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