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下半叶,美国出现了一些巨型企业。这些企业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碾压中小企业,盘剥消费者,社会各界强烈不满,民怨沸腾。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美国1890年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谢尔曼法》作为母法,与后来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一起,构成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基础。
可想而知,美国在那样的背景下推出反垄断法,当然是反大,而且重点是针对三类所谓“掠夺性定价”行为:一是大企业为获取暴利相互勾结而达成幕后协议,通过控制产量来抬高价格;二是大企业虽不与同行勾结,但规模大到足以主宰市场,通过大幅度降价排挤中小企业;三是大企业将同一商品以不同价格卖给不同消费群体,也就是今天经济学所说的“价格歧视”。
看上去,对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反垄断法似乎作了明确界定,可在操作层面其实并不明确。比如对企业究竟多大会面临制裁、何为掠夺性定价等,法律并无相应的条文解释。我想过这个问题,法律之所以不解释,是因为难以解释。比如,某企业在当地市场占有率虽然很高,但从国际市场看,却可能微不足道。
《谢尔曼法》颁布后的近百年,美国一直是“反大”。转折点是20世纪70年代,当时美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政治上,美国在西方世界一呼百应的威风已不复存在;经济上,昔日逆来顺受的“小羔羊”,今天已成为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军事上,苏联又摆出咄咄逼人的架势。面对这种局面,美国国内对反垄断产生了争论。而恰逢此时,芝加哥学派得势,其代表人物在政府担任了要职,天时地利人和,于是调整了反垄断政策。
此后的20多年,美国基于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考虑,政府一反常态,改变了以往的做法。不仅不再“反大”,反而对大企业兼并推波助澜。1997年,波音与麦道联姻,组成了航空业“巨无霸”。1998年,埃克森与美孚两兄弟在分离了87年之后,再度聚首。1999年,美国国民银行与美州银行合并,缔造出了新的金融帝国。
最后,我想说说美国反垄断带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两点:第一,不能简单根据企业规模或市场占有率定义垄断,反垄断并不是“反大”。第二,反垄断应重点反不正当竞争,不可将创新企业的觅价(自主定价)行为,当作“滥用垄断权力”或“掠夺性定价”予以处罚,要防止反垄断扩大化伤及无辜。
(《北京日报》3.28 王东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