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河北邯郸发生一起小轿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连撞多辆非机动车事故,造成14人受伤,其中4人抢救无效死亡。邯郸警方通报称,肇事司机刘某北长期服用某镇痛类处方药,当日因超量服药,酿成祸端。
“药驾”的危害,有时丝毫不亚于酒驾。就在本月,司机李某在广州某国道上行驶时碰撞防护墙,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调查,李某开车前服用了大量藿香正气水,交警以醉驾为由,给予李某拘役1个月、罚款3000元的处罚。
当前,《道路安全法》对于酒驾写得十分清楚,但对于“药驾”缺乏强制性规定和处罚条款。由于药品种类很多,不同药品也存在不同的程度影响,交警无法现场甄别当事人服用的药品是否属于影响驾驶行为的药品。
因此,有必要将抗组胺药、抗抑郁药、焦虑类药、镇静催眠类药、解热镇痛药、降高血压药、心脏病用药以及降血糖类药品,列入《道路安全法》,明确司机服用了这些药品就不能开车。有了具体名单,不仅便于司机对照执行,交警执法也有了足够的理据,预防“药驾”导致的交通事故,就有了明确手段。
(《南方都市报》3.23 罗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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