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被征收时,除承租人以外只有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才有权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房屋同住人的认定说起来简单,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却十分复杂。
1982年赵老太单位在上海为其分配了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赵老太。1999年2月,赵老太的儿子小黄和宁某结婚,同年3月宁某的户口从上海市他处迁入系争房屋。三年后,小黄和宁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无财产争议,离婚后各自解决居住问题。2003年宁某与他人结婚,并在本市购买了商品房。2021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赵老太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450万余元。征收前系争房屋有赵老太和宁某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宁某在索要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不成后把赵老太告上了法院,要求分得一半的征收补偿款。
从形式上看宁某似乎符合公房同住人资格,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宁某对系争房屋的居住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系争房屋的取得和宁某没有任何关联,宁某对房屋没有任何贡献,宁某是基于和小黄的婚姻关系曾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宁某和小黄离婚多年且离婚协议有约定,宁某已再婚且在本市他处有良好的住房条件,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解决赵老太一人的居住问题尚且不宽裕,法庭认定宁某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
(《新民晚报》3.14 韩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