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企业员工小郑因“泄露”工资单被开除一事引发关注,也引发网友热议。
小郑在发工资当日因工资单遭其他同事“偷瞄”,被公司以“泄露公司机密”定为“一级违规”而开除。
企业的理由是,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上规定,工资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不得对外泄露,也不得打听其他同事的薪酬情况。因此,员工泄露工资或者打听其他同事工资,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的解释看似有道理,但是这里面有前提条件和限制条件。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为合法有效:一是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是制定过程需履行民主程序,三是向劳动者公示告知。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满足这三个条件就不合法,以此为依据开除员工自然也就不合法。
具体到小郑这个案例,企业需举证证明小郑是故意泄露工资的,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工人日报》2.2 杨召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