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眉山市一女子瞒着丈夫多次打赏女主播总计40余万元,丈夫发现后,将妻子及女主播、相关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此案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女子就原告(丈夫)财产的赠与行为有违公平原则,也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判决被告女主播和相关公司分别向原告返还打赏赠与款10万余元。
以往也有不少打赏主播被判返还钱款的案例,但多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上述案例争议点是法院对成年人的打赏行为的性质认定,即打赏属于民事上的赠与行为,与商品、服务消费的交易行为有本质的区别。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换言之,赠与人可以赠与他人的应该是自己的财产,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在未经其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赠与他人,这种行为无法律效力。这也是上述法院受理并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法院通过审理,一方面认定了妻子将丈夫财产赠与主播,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赠与无效;另一方面认定了40余万元金额中的一半属于丈夫的财产,要求主播与相关公司共同返还。
打赏属于赠与行为,廓清了很多人对打赏“一锤子买卖”的认识误区,某种程度来说,这一个案具有普法价值。赠与因为没有商品与服务中的价值作保证,因而在法律上受到更严格的权利保护。这也意味着,打赏并不是不受对象与额度限制的,同时,接受打赏也不是谁的钱以及多少钱都可以的。
(《北京青年报》1.7 木须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