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并且谋划:到2035年,“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到2050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共同富裕不仅指物质方面的共同富裕,也指精神方面的共同富裕。
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进程中,法治是助力和保障共同富裕的强大制度力量。在共同富裕成为国家发展重要目标指向的时代背景下,只有将法治现代化与促进共同富裕相结合,把共同富裕目标贯穿于法治现代化始终,使它们一体推进、相辅相成,法治才有更强大的生命力。
第一,共同富裕丰富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法理内涵。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体现了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折射到法治领域,也必然是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必然深化法治现代化的价值根基,丰富法治现代化的法理内涵,彰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人民性与现代性的统一。
第二,对共同富裕面临的各种关系的调整,诸如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富者(先富)与贫者(后富)的关系,城乡之间的关系、区域之间的关系、群体之间的关系等,革新了法治的调整机制和方法,其中包含着对法律固有的权利和义务调整机制的创新,更多地融入了公平与效率、自由与平等、致富与共富、私益与公益等价值平衡的辩证法,使法治调整机制体现出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融通性,使法治现代化朝着良法善治的方向变革。
第三,共同富裕的法律制度供给促进法治发展变革。对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程度是衡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尺。法治应大踏步跟上共同富裕的时代步伐,抓住这个历史机遇,增强法律制度供给能力,深化法治供给侧改革,推进就业法、劳动法、个税法、房产税法、遗产税法、社会保障法等直接关乎共同富裕的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共同富裕制度体系。
第四,作为共同富裕的重要依托的法治体系,不仅要完善共同富裕的法律体系,而且要强化相关法律的实施,提高共同富裕立法的实效性。
(作者:中华司法研究会副会长张文显)
(《北京日报》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