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才正式施行,但早在2008年3月最高法就出台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明确精神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并指出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精神暴力是比肢体暴力更加隐蔽、更加广泛存在,却又经常被忽略的一种暴力形式。在长期的精神暴力下,受害人更容易出现一些精神、心理上的伤害,如果放任不管,很可能会发展成一桩悲剧。同时,在这样充满压力的环境下,也很容易造成儿童的精神、心理问题,例如自闭、自卑、有暴力倾向等,对孩子的成长非常不利。
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发现,目前法院判决中,涉精神家暴案件数量并不多。各受访法官也表示,司法实践中接触的涉精神家暴案件与肢体家暴案件相比数量少很多,而在以存在精神家暴为由诉请离婚的案件中,又有多起因证据不足而不被认定精神家暴。
接受采访的法官和专家认为,现有对于精神家暴问题的规定仍有一定的不足之处。现有的反家暴法律法规,多是从家庭暴力这样一个大的概念去规定,对精神家暴这个细分类型缺少针对性的规定和操作性的指导。目前在离婚诉讼中,对精神家暴证据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符合涉精神家暴离婚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若在涉及精神家暴的离婚诉讼案件中,仍适用传统的举证责任规则,将证明发生家暴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受害方,则给予了受害方过重的举证责任,而忽略了其所处的弱势地位,且精神家暴证据往往很难收集,因此有失公允。
(《法治日报》1.14 孙天骄 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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