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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2年01月12日 星期三

    “出轨”了还不能请求离婚?别误读法律

    《 文摘报 》( 2022年01月12日   02 版)

        “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引发热议,相关内容在社交媒体上总阅读量接近10亿次。

        事实上,该文至少已在网上流传了一年,并被频繁转载、引述、改写,作为省级法院的微信公众号,转发该文显然是不严谨的。

        恰如律师所言,“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荒谬之处,首先在于混淆了“不能请求离婚”和“不能判决离婚”这两个概念。夫妻双方一方“出轨”,另一方当然有权提起离婚诉讼,至于法院具体怎么判另当别论。

        该文另一“硬伤”则是对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款的机械解读。我国民法典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出轨”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之间确实存在很大区别,但其依然可以作为法院裁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依据之一。民法典同时设置了兜底性条款,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按照人们通常的认知,一些“出轨”行为显然是可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概言之,一方“出轨”,另一方有权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包括“出轨”在内的各种因素,认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退一步讲,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即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工人日报》2022.1.3 陈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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