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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1年12月28日 星期二

    完善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法治保障

    《 文摘报 》( 2021年12月28日   07 版)

        虽然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由宪法和数十部法律法规组成的意识形态安全法治体系,涉及国家安全、教育、网络等近十个领域,但是当前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工作的法治化程度与其“极端重要的工作”地位不相称,还存在大量立法空白,亟须完善以适应新时代新要求。

        以爱国教育综合性立法作为意识形态安全的法律载体

        爱国教育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载体,美俄等国家都十分重视通过培育和践行爱国主义巩固和弘扬主流意识形态,因为他们深知意识形态工作需要道德、温情与公义的依托,而爱国主义恰恰能从情感和理性两方面为意识形态提供最好的支撑。

        在风云激荡的国际气候下,我国宜效仿美俄等国的立法策略,制定一部保障爱国教育的综合性法律作为意识形态安全法的主要载体。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本质就是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这决定了爱国与意识形态如辐辋、骨羽,二者珠联璧合、相辅相成将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爱国立法与意识形态安全立法二者若璧合珠联、深度融合,不仅有助于提振元气、凝结力量,还有助于建构牢固思想防线、巩固主流意识形态,对增强国家实力、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本法目的、主要概念、基本原则,将爱国主义本质即“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以及“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明确上升为法律。二是规定国家的爱国主义及主流意识形态教育宣传义务,在国家层面建立总负责机构,并明确规定基本任务、主要内容、组织保障和支持措施。三是鼓励其他社会主体和民营资本参与爱国和主流意识形态宣传教育工作,培育、支持正能量文化产业。四是明确监督主体、责任机制,并对严重危害爱国主义和意识形态安全的行为制定相应的打击措施和处罚机制。

        我国现阶段意识形态安全的立法策略

        意识形态安全立法应遵循意识形态工作内在规律性,从实际出发,与我国现有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和新时代的历史要求相适应。

        首先,意识形态安全立法总体上要符合现阶段国情和特色,与既有意识形态工作能力相称。

        一是要理直气壮地将“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上升为法律原则和指导思想。

        二是要依法确立和保障中共对意识形态的全面领导。

        三是要看到意识形态安全的系统工程性,要通过确立激励机制让民营企业、媒体、娱乐、宗教、社会组织等联合参与进来,凝聚强大合力。

        四是在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方式上应以教育宣传为主,规制其他不良思想为辅,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不动摇。

        其次,严格规范意识形态安全法律工具的范围与程序。意识形态安全的立法目的并不只是维护马克思主义一元化的指导地位,还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地维护思想多元的稳定存续。意识形态安全法的部分“药理”是对言论自由划定界限和进行干预,因此要严格规范其调整范围、适用边界与实施程序,平衡好思想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避免被滥用而沦为“禁锢思想”“异端审判”的工具。

        再次,要充分考虑到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一是要与国家整体外事策略保持一致。我国一向秉承“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和正确义利观,因此不应制定以攻击、否定、霸凌他国意识形态为主要功能的法律。二是要考虑到国际影响,避免授人以柄,成为西方新一轮围堵和制裁的口实。三是除文化、互联网等少数领域外,原则上不宜将意识形态安全列入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口径。

        最后,避免在意识形态安全领域无视自身实力过于主动出击。

        立法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有助于巩固政权合法性,形成自发的政治共识与信仰;但滥用法律的专政工具功能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片面强调主流意识形态的一元性、真理性或不可商榷性,恐将适得其反。因此,当今中国完善意识形态安全法治的主要难题在于如何把握好“度”,在主流意识形态指导地位和差异多元社会存续、国内安全与对外开放、思想控制与言论自由、宣传教育与打击处罚等关键争议点之间寻找平衡。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宪法学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诸悦)

        (《甘肃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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