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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1年12月28日 星期二

    "电子警察"应有纠错机制

    《 文摘报 》( 2021年12月28日   01 版)

        日前发布的《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指出,严禁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或分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费用,严禁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罚款,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通知》具有很强的问题指向性——有些地方把“电子眼”外包,相关部门坐享其“罚”;有些地方的“电子眼”设置位置不科学不合理,人为制造了“罚款陷阱”;有些“电子眼”未经定期强制检定,甚至是不合格产品,出具的数据有差错;有些交管部门不及时通知违章当事人,任由当事人在同一地点因同一理由多次被同一“电子眼”记罚,任由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有些地方的“电子眼”成了罚款机器,一年之内就处罚十几万人,产生天量罚单……

        监管执法的事实和规律告诉我们,执法过错难以被绝对避免,如果有关事前预防、事中监管的要求在落实中被打折,执法过错就更容易出现。这就需要第三种监督的力量——事后监督,善后处置。

        交管部门应该依法对相关“电子警察”的所有争议处罚全面审查、界定,如果处罚确实存有问题,就拿出勇气纠正错案,并及时告知车主纠错结果。由执法机关对“电子警察”的“冤假错案”进行统一纠正是一种法治义务,也应成为法治共识。

        (《北京青年报》12.23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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