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当中的消费并非社会刚需,而是基于文化认同、情感归依与精神导向,而这与三次分配的诉求有着一致性。
具体而言,三次分配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两个机遇。一是推动文化产业内部资源分配结构实现积极有效的调整。二是打通社会其他领域与文化产业领域内的资金循环再分配渠道。因此,三次分配之于我国文化产业转型有着如下两个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因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我国文化产业体系当中具有重要地位,而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又正处于全面强调社会效益优先的历史转折期,三次分配有助于推动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深入参与国家重大战略,进一步明确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优先目标,从而构建新型的文化产业与国家关系。
其次,目前我国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之间存在竞争矛盾亟待解决,三次分配有助于合理配置、协调文化产业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资源,综合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与文化产业的社会及经济效益。
长期以来,我国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存在着既竞争、又共赢的关系,但从实际效能来看,在相当多的领域,文化事业的竞争力并不如文化产业,当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在于,市场化运作确实能够实现更加丰富、优质、精准的产品与服务供给,但这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在这种情况下,文化事业势必与文化产业产生竞争甚至是“内卷化”的恶性竞争,这既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更无助于文化事业的繁荣。
三次分配主张以实际效益为导向,打破文化产业领域内部所有制之间的人为壁垒,推动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资源共享,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公共文化资源浪费,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与此同时,也有利于为文化企业创造出更多的社会效益。
与此同时,如下注意事项也需重视:一是谨防资金风险所带来的跨领域次生矛盾,二是要谨防意识形态风险所带来的文化安全问题,三是要在实践中不断提升抵御制度风险的能力。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 韩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