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三孩”生育政策以来,各地相继出台生育、养育、教育等配套政策措施,鼓励生育。
11月26日,北京市出台新修订计生条例,规定女方除享受法定产假外,享受60天的延长生育假,男方享受陪产假15日;浙江省明确规定,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上海市则将女职工生育假延至98天,加上产假共158天假期;重庆则直接将育儿假计量单位从“天”上升到“年”——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政策善意能否送达每个家庭,需要最大限度杜绝落实层面打折扣。例如,休假期间的活由谁来干,休完假之后其岗位还在不在?休了一年半载晋级涨工资是否能通过?
带薪休假推行多年,依然成效不大,背后原因无非是成本由谁负担。由企业负担显然是不现实的,政策“请客”企业“买单”,不仅不能提高企业鼓励生育的积极性,而且还会造成企业在用工、招聘时有意回避育龄女性的现实。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因地制宜提供奖励假无可厚非。不过,只有让用人单位积极参与其中,才能避免制度善意成为镜花水月。鉴于此,不妨为用人单位减免税费外,补偿企业的雇佣成本,以此来激发用人单位的参与热情,强化其主体责任。
延长产假释放了一种令人向往的积极信号,如何在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利益之间达成一致,考验着相关部门的决策智慧与行动能力。
(《新京报》11.27 赵志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