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21年11月30日 星期二

    如何防止无辜者被强迫认罪

    《 文摘报 》( 2021年11月30日   06 版)

        无辜者被强迫认罪,不仅极易导致错案发生,还从根本上影响刑事司法制度的合法性。基于趋利避害心理,无辜者通常不会自愿主动认罪,而是在制度因素影响下被强迫认罪。一旦无辜者在被强迫认罪,先前供述具有极强的程序扭曲效应,容易形成“以供述为中心”的取证模式,并在起诉、审判阶段产生确证偏见,推动刑事程序朝着固化有罪认定方向发展。此外,无辜者可能为避免重刑威胁而违心认罪,这不仅会导致错案,还将增加案件纠错难度。

        通过强迫认罪而推翻无罪推定,是对无罪推定原则最大的损害。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但尚未规定沉默权等具体权利。为践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使之在刑事程序中落地落实,可考虑赋予被指控者不被强迫认罪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构建无罪推定型刑事程序,从根本上解决刑讯逼供、程序偏见等制度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司法错误发生。

        错误的犯罪嫌疑是导致司法误判的第一步。犯罪嫌疑人的认定,涉及自由权、名誉权等基本人权,是独立于强制措施的重要前置性程序决定。认定犯罪嫌疑人应当适用专门程序,不能任由办案人员随意裁量。只有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才能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可考虑适用略低于逮捕措施的证明标准,即,有证据证明嫌疑对象与犯罪事实有关,且存在嫌疑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合理怀疑。

        为避免无辜者被强迫认罪,需要建立以查明真相为宗旨的调查型讯问制度。传统讯问的最大弊端在于专意逼取口供,忽视客观调查。调查型讯问强调以查明真相为宗旨,注意识别潜在的无辜者。讯问环境应当参照适用询问的要求,弱化羁押讯问的心理强制。讯问过程应当持续评估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可能性,认真对待证据的除罪性解释。如果发现讯问对象可能是无辜者,应当及时调整讯问策略,避免陷入强迫认罪误区。

        (《政法论坛》2021年第3期 刘静坤)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