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财产,是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的财富源泉。当前,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有必要从理论上厘清慈善财产的法律属性,以把握其性质和明晰权责。
第一,慈善财产来源的独特属性。慈善财产包含慈善捐赠中的捐赠财产以及慈善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它立足于自发、自愿的慈善行为,体现着人们的善心和社会责任感,构成调节社会财富分配格局的“道德之手”。一方面,慈善财产为困难群体和受灾群众提供了改善民生的物质保障:另一方面,也饱含着公众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的友善精神和优秀美德。
第二,以慈善财产为客体的法律关系的交叉属性。这主要表现在慈善捐赠的法律关系中。慈善财产可以用来设立捐助法人,也可通过慈善组织捐赠,或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捐出财产设立公益法人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一对一的直接捐赠为单纯的赠与关系。而当捐赠人先将财物捐赠给慈善机构,再由后者按照公益用途分发给受益人时,则关涉多重法律关系:从捐赠人赠与财产的无偿性而言,类似赠与;从特定受益人有权向受赠人取得债权的角度,合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规范;受赠人负有为募集目的而使用捐赠财产的义务,捐赠人有权请求其履行该义务,符合信托让与的基本原理。
第三,慈善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属性。慈善财产独立于捐赠人、管理人和受益人。慈善财产没有明确的所有权人。然而,慈善财产与无主物有本质的不同。慈善财产没有所有人的根源在于所有权概念和原理的适用存在困境。在法律属性上,慈善财产类似于信托财产,是独立的目的财产,归属于社会。
三次分配能否有效促进共同富裕,鼓励公众参与、倡导善心善行是重点,让善心能够“放心”也同样关键。明确慈善财产的性质和定位,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有助于社会慈善力量的发展壮大,从而助推共同富裕。
(《北京日报》10.11 金曼)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