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数据分析处理技术的飞速进步赋予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的全方位优势,加剧了信息主体的弱势处境。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门性立法,它为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了系统性、针对性、全面性的法制背书,剑锋直指“人脸识别”“大数据杀熟”等热点问题。
高度强调信息主体知情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高度强调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以宣示、捍卫其主体性和人格尊严,防止个人信息的不当获取、流转与利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明确肯认个人对其信息享有知情权、决定权之同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各种相关事项,其处理行为原则上应取得信息主体自愿、明确作出的同意。为避免个人信息处理者以强制同意、概括同意等方式压缩信息主体自决空间,《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个人有权以便捷方式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或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此外,针对敏感个人信息、图像、身份识别等特殊信息的处理及个人信息公开、跨境流动等高风险场景,个人信息处理者还需征得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
完备构建个人信息权益体系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查阅复制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等一系列权利,并针对“大数据杀熟”“数据市场锁定”等热点现象,有针对性地向个人配置要求就自动化决策方式等进行解释说明的权利和可携带权。
确立复合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大数据时代,自然人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技术能力、信息来源等方面的悬殊差距,必然限制赋权规则和私法救济在实现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方面的效果。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构建全流程的、风险导向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体系,规定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上限为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的罚款等法律责任,明确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实行个人信息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引入公益诉讼机制等方式,促成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权执法与私力救济的完美结合。
(《社会科学报》9.23 齐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