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的主要困难是结构失衡,而传统财政政策却无法化解结构问题,迫不得已,中国政府才提出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回头看,我国“积极财政政策”有三大特征:立足于供给管理;主要手段是减税;重点是结构性减税。
我国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是立足于供给管理。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后,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目标更清晰,即从供给侧重点解决结构性矛盾。
为何说“积极财政政策”主要手段是减税?理论上,从供给侧解决结构性矛盾,政府有两个选择:一是通过发行国债(赤字预算)补短板;二是减税,让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调结构。
从经济学角度讲,发债可增加政府投资;减税可增加企业投资。根据“李嘉图—巴罗等价定理”,政府今天的债等于企业明天的税。言下之意,是说发债会挤占企业投资。这样就引出一个问题:政府应该发债还是应该减税?我的观点,应该减税。理由简单,因为企业对市场信号比政府更敏感。若由市场主导调结构,扩政府投资显然不如扩企业投资,而要扩企业投资,就得减税。
据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政府安排预算赤字,仅比2018年提高0.2%,而减税降费近2万亿;2020年为2.5万亿;2021年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不仅提高了小微企业增值税起征点,而且规定应税所得额不足100万的部分,在现有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这些举措,不正好佐证“积极财政政策”主要手段是减税么?
再看第三个特征。我刚才说,“积极财政政策”主要是减税,但却又不同于供给学派的减税。供给学派主张的是全面减税,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点,是结构性减税。我曾分析过,全面减税不仅不能解决结构矛盾,而且最佳税率也难以确定。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务院就提出实施“结构性减税”。2019年以来,我国结构性减税特征进一步凸现: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6%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0%降至9%;生活性服务业保持6%的税率不变。对同一行业,减税是普惠性的;而对不同行业来说,减税却是结构性的。
(《学习时报》9.15 王东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