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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1年09月23日 星期四

    民法典中“人”的双向界面

    《 文摘报 》( 2021年09月23日   06 版)

        民法典中的“人”呈现为现代性和民族性两个不同的界面。

        就现代性角度而论,民法典移入了西方民法典人格独立、自由意志的价值内核和制度体系,通过第4条、第14条赋予了个体的均质化人格平等和行为自由,并通过人格权独立成编进行体系化保护,彰显了作为个体的“人”的独立性、自主性;就民族性角度而论,在现代性要素之外,民法典又重申了中国“人”的民族性,强调了作为中国伦理网络中“人”的身份属性和伦理义务,强化了赡老抚幼、赈贫济困的伦理正义理念,彰显了“人”在家庭伦理网络中的身份关联性和财产关联性。

        这是一个矛盾体,也是一个统一体。是一种理性的文化选择。

        民法典吸收西方民法典的个体权利构造,有利于摆脱传统文化中子孙对家长的依附性、服从性人格强制,这是民法典现代性历程的必由之路。但现代性之外,还必须充分关注民族性:中国文化背景下的“人”既没有西方神话的深度浸润,也没有宗教改革的强力影响。周秦以来,天地哲学观念从自然伦理向家庭伦理和社会伦理不断推演类化。“人”是天地阴阳交感而生成,而非神或上帝之创造,故人在灵、肉两方面之归属不在于“天国”或“圣灵”,而在于世俗家族。人之生成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中国文化先验性地感恩于血缘传递,而为谋求生存则必然导致家族凝聚力之扩张,其他人际网络都是家族生活的扩展或拟制。此点决定了中国文化中强大的伦理磁场效应,个体成为伦理网格中的有效节点,而不是游离于其外的原子式存在。

        质言之,民法典确证了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力求与西方民法典保持现代性连接,但又理性地遵循传统,保有了“家”的共同体地位和财产共有制,作为个体生存发展的资源池和精神情感的栖息地,在“家”的亲缘网络和伦理光环中寻求个体的现代性之路,达成中国式的理想目标:家的稳定和谐,国的长治久安,人的自由解放。

        由是而论,民法典中的“人”是现代性和民族性的统一:不仅是法律人,还是道德人;不仅是独立存在的单一个体,还是家庭和社会的复数集合。

        (《深圳特区报》9.14 刘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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