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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1年09月21日 星期二

    不应设定参与就业的年龄上限

    《 文摘报 》( 2021年09月21日   06 版)

        就业是民生之本,更广泛的就业和创业活动是实现共同富裕之源。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首要任务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将劳动力市场制度和公共就业服务良好结合,提高有能力有意愿人口的劳动参与率。

        进一步提高劳动参与率,涉及诸多重要的人口群体,其中,老年群体的就业问题最富挑战性,涉及的问题主要源于老龄化特征与现存体制机制的不相适应,在政策措施上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在现代社会,劳动年龄人口从理论上讲不应该有年龄上限。也就是说,规定就业最低年龄界限是保护儿童所需要的,而退休年龄只应该是享受养老金的起点年龄,根据个人能力和意愿,不应设定参与就业的年龄上限。

        由于历史原因,当前中国劳动年龄人口的受教育程度具有随年龄递减的特点,临近退休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群体,明显缺乏劳动力市场的适应力和竞争力,形成随着年龄增长劳动参与率降低的状况。对此,有必要重新设计劳动力市场的激励机制。按照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一个需要树立的新的理念是:提高劳动参与率是渐进式延迟退休的目标。在这一理念下推进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一是要让延迟退休的劳动者能够分享劳动参与率整体提高的红利,能够在更长时间就业和较短时间领取养老金的组合下,实现终身总收入更大;二是鼓励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的同时继续参加就业,同时享受就业报酬和养老保险双重收益。

        (《光明日报》9.14 蔡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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