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国家体育节”的呼声由来已久,2008年北京奥运会使这一呼声达到高潮。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纪念北京奥运会,继承奥运遗产,回应社会各界对设立“国家体育节”的关切,2009年1月7日,国务院决定将北京奥运会开幕日的8月8日确定为“全民健身日”,由此诞生了新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体育节日。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全民健身条例》第12条将“全民健身日”予以立法确认。“全民健身日”对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丰富人民群众体育文化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全民健身毕竟只是体育的一个方面,涵摄范围有限,如果能够将“全民健身日”进一步上升为“国家体育节”,更大地发挥体育节庆的功能作用,无疑是一个非常理想的选择。《体育法》的全面修订,为这一理想的实现提供了重要契机和可能性。
设立“国家体育节”需要处理好与“全民健身日”的关系。如果在《体育法》修改中增设“国家体育节”条款,《全民健身条例》中的“全民健身日”的规定显然需要予以废止。建议将“全民健身日”改为“全民健身月”,与“国家体育节”相结合,强化全民健身作为国家战略的重要地位。
在《体育法》总则中增加规定:“每年8月8日为国家体育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体育节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国家体育节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国家体育节向公众免费开放。”同时,将《全民健身条例》第12条“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修改为“每年8月为全民健身月”,保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相关体育活动的规定,并将体育设施开放的规定移至《体育法》中,从而使《体育法》规定的“国家体育节”与《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的“全民健身月”有机结合起来。
“国家体育节”应当放假一天,便于公民开展各项体育活动。我们的放假安排比较多的是对传统节日的关注,而设立“国家体育节”这一新的节日,可以使我们面向未来,用崭新的视野去诠释和创造新时代的体育文明,记录时代精神,推动社会进步。
(中国社会科学网 9.8 田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