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民权利的堡垒,生活的百科全书,国家治理的重器,民法典的民族性不仅是一种立法表达,也是一种文化传承,更是一种制度建构。一定程度上,民法典民族性表达就等于坚守中国立场。
民法典鲜明的民族性特征不仅决定了民法典的立法效用,还是未来中国发展的动力机制和制度保障。这不仅是一种历史选择,更是一种文化选择。
在强调民法典民族性的同时,必须对民族性表达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分。当前最需留意的有三个方面。
第一,民族性≠“劣根性”。作为中性词使用的“民族性”既包含具有正向价值引领力的观念、习俗,比如亲缘团体之间的互助互惠伦理和高尚道义,也包含民族劣根性中的种种不堪。对民法典的民族性解读必须经过价值过滤、制度提纯,不宜良莠不分,照单全收。
第二,民族性≠复古主义。百年前,中西文化剧烈交锋碰撞,在全盘西化的时代迫力挤压下,出现了康梁的应激性改革,实际上就是一种文化复古主义。
民族性与现代性,并非“酒”与“瓶”的象征隐喻,而是“体”与“用”的理性抉择。民族性绝不意味着唯我独尊,盲目自信,高度封闭。对于民族性问题,既不能奉若神明,也不能弃如敝履,而应当坚持不崇古、不泥古、不疑古,以理性精神、科学态度综合考量,斟酌其宜。
第三,民族性≠民粹主义。民法典的民族性表达必须坚守理性精神、制度文明、法治思维三大前提,一方面要防范民法典沦为道德的歇斯底里狂欢,比如滥用善良风俗原则,以道德消减法律,看似民望所归,民意所求,实则背离了民法典的基本价值立场;另一方面更需防范民法典的民族性被冠以“民意”之名沦为资本集团或网络顶流满足私欲、谋求暴利、危害社会的工具和手段。
换言之,一旦民族性脱离了民法典的价值观照和制度涵摄,就可能沦为长戟,或被道德绑架,或反向绑架道德,最终刺破法治文明的天幕。
(《深圳特区报》8.31 刘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