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先生从二手车经纪公司平台购买了一辆宝马车,并与该公司签署了《委托采购车辆协议》。后查询到该车里程表被调整过,荣先生认为,二手车经纪公司隐瞒了车辆的重要情况,未能真实披露该车辆的行驶里程,属于违约。同时,他认为《委托采购车辆协议》中“因二手车属于特殊商品,车辆的真实里程数乙方无法精准获知,故乙方不对车辆里程数的真实性负责”是格式条款,二手车经纪公司也未尽到提示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解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手车经纪公司是否存在违约之情形。本案中,《委托采购车辆协议》中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去了公司方义务,应属无效。结合在案证据,荣先生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的里程数被修改,而二手车经纪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涉案车辆行驶里程数是真实有效的,故法院认为二手车经纪公司未尽合理审查和披露义务,系违约。对荣先生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经济参考报》8.14 赵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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