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既是党中央的要求,又是实践的需要,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重要制度安排。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须以农民利益为主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专章规定了乡村产业发展的基本措施。其中,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乡村产业发展要体现资源特色,要促进产业融合,要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要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具体要求。同时,这里有两点特别重要,一是从目标导向看,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而不是过度依赖工商资本等挤压农民的话语权以及就业和收入空间;二是从结果导向看,乡村产业发展应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现代农业发展,意味着农业的规模、质量、效益、技术装备水平及组织方式、经营方式等方面的全面进步。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具有资金、技术、市场等优势,是现代农业的引领者和重要组成部分。相比较而言,小规模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狭小、资金短缺、承担风险的能力弱,但绝不能忽视小农户在现代农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新时期乡村治理体系的基本内涵。从法律规定的精神理解,在乡村治理体系中,农民既是实施村民自治的主体,还是落实法治的主体,也是推进德治的主体。按照法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村民自治、发展集体经济也都要在党的全面领导下,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接受村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从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繁荣乡村文化、改善乡村生态环境、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规定了政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应当担负的职责,其中维护农民利益也是政府职责的重要方面。
(《农民日报》6.17 任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