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网络空间安全已经成为我国的“第五疆域”,数字经济飞速发展必须建立在人民数据权益充分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全面维护的基石之上。信息违法收集行为的种种特点都昭示着弥补数据安全漏洞、全面保卫数据安全的重要性。
确立信息收集可选性原则。各类应用程序(APP)不仅针对个人信息专门制定了格式化而且复杂的隐私条款,而且在程序设计上默认用户同意和隐蔽取消授权选项,让消费者在法律上居于弱势地位的同时扼杀了用户选择的可能性。针对这一问题,《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坚持默认不收集原则,而且同一授权只对本次驾驶有效。如果这一原则能在各类APP上实现推广,确保用户知悉被收集信息的种类不同对所享服务和隐私的影响,允许用户能够选择被收集信息的种类和时间,则可以更加充分保障广大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进而制约APP运营商的违法行为,倒逼其尊重个人信息,恪守法律规定。
建立常态化、智能化审查制度。定期审查制度首先应研究制定个人信息收集分类标准,有效定位大数据信息链条中的风险来源,破解信息不对称困境,实现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的精准审查。智能化的审查机制能够减少重复的人工劳动,提升监管审查效率,打破当下我国网络安全“出现问题-监管解决-再次出现问题”的循环,实现问题的早发现、早遏制,为依法审查铸造监管利剑。
运用技术手段加强信息保护。各类算法技术赋予非法收集信息行为的隐蔽性和高效性,监管部门还需要构建第三方托管机制,设计以实施数据保护原则数据最小化机制,限制科技型企业直接对原始数据进行获取和处理,实现数据从个人控制到集体控制、个人保护到公共保护的转变。
(《北京日报》8.2 唐晓彬 何桂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