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小陆乘坐高铁起身脱衣服时不小心打翻了邻座小孙座位上的水杯被烫伤,当时小孙并未在座位上。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足轻度烫伤。小陆入院治疗6天,共花费医疗费3600余元。出院后,小陆联系小孙希望获得赔偿,但小孙认为自身并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小陆起诉到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过错归责原则。首先,小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起身脱衣服时没有注意到相邻位置置物板上的开水杯导致碰翻水杯烫伤自己,对于烫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其次,盛装开水的水杯是一种危险物,小孙将其放置在座位前的置物板上,对该危险物所做的保护措施明显不足,也未提醒邻座注意危险物,并最终造成陆某某身体受损的结果发生,可见孙某对此亦有过错,故酌定对于小陆的损害结果,由小陆自负50%的责任,由小孙承担50%的责任。最终,荔湾法院判决:小孙向小陆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4000余元。
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还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民法典关于“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定。“过失相抵”原则也称“与有过错”原则,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被侵权人或受害人也有过错,法院可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侵权人或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羊城晚报》7.27 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