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21年07月22日 星期四

    “父债子还”传统中的法律与道德

    《 文摘报 》( 2021年07月22日   07 版)

        在传统社会,父债子还属于一种牵连性法权构造,反映的是一种中国式道德逻辑和行为规范。19世纪以来,传统家族渐次衰微,西方民法典传入后,独立人格、个人责任、债的相对性三大原则更是不断排除传统债务的人身牵连性。由此而论,民法典秉承的是西方民法典独立人格、个人责任和债的相对性原则,价值上和逻辑上都不承认传统的“父债子还”。如此,民法典时代,如果一味坚持父债子还的传统,其危害极大。

        第一,违背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按照民法典的制度设计,每一个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人格,原则上只能就自己的行为承担个体责任。不能由身份牵连推及债务牵连。

        第二,混同特定个人债务与他人法律权利。《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不得入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这算是合情合理。但如果有学校或单位在入学、入职资格审查过程中,以老爹是“老赖”为由剥夺其子女入学、入职的资格,显然就混淆了金钱债务和社会权利的关系,危及债务人子女的民事权利和受教育权、就业权等宪法权利。

        第三,混淆债务代偿与债务承担的关系。严格意义上讲,子女为了减轻老爹的经济和精神压力,自愿、主动替老爹还债,这是代偿,而不是债务承担。债权人与代偿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联,债权人既不能追及代偿人行使诉权,更不能申请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由是而论,民法典时代,父债子还的法权传统早已湮灭,仅仅在道德领域还有遗存。但现代社会的“父债子还”必须坚守两个前提:一是区分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替父还债是基于身份关联而产生的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二是自愿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债务人子女替父偿债或做出承诺,更不得以限缩、剥夺其权利强迫背锅、买单。

        惟其如此,才能有效把握法律与道德、家庭与个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微妙平衡,实现传统与现代的有效对接。

        (《深圳特区报》7.13 刘云生)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