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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1年07月20日 星期二

    确认亲子关系的那些事儿

    《 文摘报 》( 2021年07月20日   02 版)

        亲子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之一,是明确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前提。现实中,当事人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屡有发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通常,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包括父或母,也包括成年子女。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一般是指生父与非婚生子女之间亲子关系的确认,生母可依据分娩胎儿的事实确定亲子关系。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有必要的证据时,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情形包括生父自愿认可亲子关系,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生父不愿认可亲子关系,生母以生父为被告提出确认之诉;孩子因被抱错等原因和父母离散,父母找到孩子后,向法院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成年子女以生父或者生母为被告,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实践中,一般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即为婚生子女,婚生子女与父母的亲子关系通过出生的事实予以推定。当父或母认为现存的亲子关系有错,且有必要证据时,依据该条规定,可以向法院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必要的证据可以是:母亲怀孕时与法律推定上的父亲处于分居状态、法律推定上的父亲无生育能力、亲子鉴定意见显示父母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只能由父亲或者母亲提起,成年子女不能提起。这一限制是为了防止成年子女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维护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体现了对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的保护。亲子关系被否认后,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及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不复存在。

        (《北京日报》6.21 邱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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