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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1年06月29日 星期二

    延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是如何取消的

    《 文摘报 》( 2021年06月29日   06 版)

        皇粮国税自古有之。据我国历史记载,两千多年前的夏朝就出现了“贡”,贡就是献生产物给帝王。到了春秋时期的公元前594年,鲁国对私有土地按亩征税的“初税亩”,可以说这是中国最早的农业税。

        长期以来,田赋是国家税赋的重要来源。

        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曾以征收公粮作为农业税的主要方式。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全年平均农业收入超过150市斤主粮者累进计征农业税,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农业收入的80%。

        1958年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村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园艺作物的收入等,交纳农业税,按全国平均税率15.5%计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推行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内容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民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当时社会上也出现了一种过高估计农民富裕程度的倾向,似乎包产到户后农民已经很富了,农村的问题都解决了,于是除了继续征收农业税外,有的地方出现了四面八方向农民伸手,各种摊派接踵而来的现象,加重了农民负担。

        为此,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决定。

        200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在安徽全省和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少数县(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和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办法。税费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改为农业税及其附加,合理确定农民的税赋水平,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分配方式、分配方法;在减轻和规范的基础上使农民的税赋水平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

        2001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农村税费改革是会议讨论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议指出,当前农村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农民负担过重。解决这个问题,根本要靠发展经济,同时必须进行税费改革,理顺农村分配关系,规范分配行为,把农民负担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会议决定,2001年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这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取消,两个调整,一个逐步取消”。“三个取消”,指取消生猪屠宰税、取消乡镇统筹款、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和收费。“两个调整”,即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调整后的农业税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计税面积,以1998年前5年的粮食单产为计税产量,以7%为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上限,以国家粮食收购保护价为计税价格,确定每个农户的应征税额。同时以农业税额的20%为上限征收农业税附加,替代原有的村提留。

        农业特产税调整征收办法后,只在生产环节比照农业税略高的税率征收一道税,同时明确,在农业税计税面积上种植农林特产,不许与农业税重复征收。“一个逐步取消”,即逐步取消原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力积累工和义务工。

        2002年4月,国务院决定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试点扩大到全国20个省份,试点地区农业人口达6.2亿人,约占全国农业人口四分之三以上。经过一年的努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初步遏制了农村乱集资、乱收费和各种摊派。

        2003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税费改革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能休养生息,并为农业和农村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农业税在国家的税赋收入中比重不断下降,甚至征税成本还高于征税收入,而农村的许多乱收费又常常与农业税的征收以搭便车的方式强加于农民。为此,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国务院开始尝试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并通过加大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解决县乡(镇)两级政府的财政困难。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要求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并且明确提出要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2004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降低税率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消化,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

        2004年,全国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仅为1%,在国家税收的比重已经很小。随着减免农业税进程的加快,2005年全国剩下的农业税及附加约15亿元,取消农业税对财政减收几乎没有多大影响。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从此,我国9亿农民依法彻底告别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

        (连载三十八)

        (《中共党史知识问答》罗平汉主编 人民出版社2021年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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