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标准
孙守纪、杨一、方黎明在2021年第3期《江汉学术》上说,我国失业保险金在缴费阶段具有“社会保险”的特征,而在待遇发放阶段仍然有救济的特征,因此待遇水平偏低。目前各省市普遍规定失业保险金不能超过最低工资,而与参保者个人工资没有任何关系。该规定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是认为,提高失业保险金会加重失业,出现道德风险现象。实证结果表明,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迁移工人,短期内都没有出现明显的道德风险效应。因此,适当提高失业保险不会加重失业,反而有利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增强失业保险的参保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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