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下称《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从《草案》内容看,立法拟由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并推动构建多维度的法律责任体系,力求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现有规定不明确易引发实践中的争议。从完善立法考虑,要考虑立法的前瞻性,立法要对一些特殊类型的主体制定专门的规定。比如,从民事行为能力情况及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与民法典同向而行,考虑现实性、可行性等因素,建议《草案》内容在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可以增加涉及胎儿、死者、英雄烈士等信息保护规定。
胎儿也有可识别信息,比如胎儿的影像、性别、疾病、身体特征等。胎儿信息与父母信息一起在医院等机构大量储存,需要一同加以保护。另外,一些父母或机构在网络上晒胎儿信息实有不妥。对胎儿信息的侵害亦应该加以禁止,以稳预期、利长远,不应还未出生就“透明化”。
故《草案》可规定,涉及胎儿信息权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信息权益可视为父母个人信息权益加以保护。
(《检察日报》4.28 马方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