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老龄化”理念早在2002年由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在其提交给联合国老年大会的《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中,“积极老龄化”被定义为“最大限度地提高老年人健康、参与和保障的水平,确保所有人在老龄化过程中能够不断提升生活质量”;同时,在《联合国老年原则》确认的“独立、参与、照料、自我实现和尊严”的基本原则指导下,构建了由健康、参与和保障三大支柱组成的实施积极老龄化理念的政策框架。
国际社会关于“积极老龄化”的理念及政策框架,与我国提出的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及相关建议不谋而合。既有的实践也表明,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对于应对我国当前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有利于保护老年人权益,提升其生活质量;有利于实现老年人晚年的价值,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有利于发展银发经济,满足社会的需要。在积极老龄化的三大支柱之中,参与是核心,健康是基础,保障是手段,健康和保障都是为了更好地参与。因此,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可以重点围绕促进老年人的参与来展开。具体而言,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保障老年人的社会参与。“积极老龄化”理念指导下,社会参与是老年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强调老年人是问题的解决者而不是制造者,是社会发展的推动者而不是拖累者。实现老年人社会参与,需要在强调政府责任的同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积极老龄化事业,提供多样化老年人社会参与条件;需要为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强化制度建设,任何社会活动的组织者以及经营者不能设置针对老年人的歧视性、限制性措施;需要为老年人社会参与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包括政府在内的组织与个人,都有义务为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提供条件,不得限制或者歧视老年人的社会参与。
二是促进老年人自助养老。老年人自助养老,系老年人利用自身经济和工作能力,通过自己的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解决自身养老问题。由此,老年人不再被视为单纯需要照料的对象,而是积极且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个体;政府既是养老保障服务提供者,也是养老服务有效进行的监督者。实施老年人自助养老,应大力发展互助性养老,鼓励老年人与家庭外的其他老年人在自愿基础上结合起来,相互扶持、相互照顾,发挥尚有工作能力的低龄老人在养老中的主体作用;大力发展以房养老的功能,借助住房反向抵押、居住权等新型制度和权利,构建以房养老制度;发挥意定监护、信托等制度的功能,为老年人将其人身、财产管理托付信赖之人提供制度便利。
三是鼓励老年人就业。老年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事就业活动并获取劳动报酬,这一方面是老年人经济参与权的体现,应当予以保障;另一方面,老年人的技能、经验和资源是重要资产,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应当予以重视。促进老年人参与就业,需要针对我国的制度现状和特殊国情,多方面加以改进。应当明确“退休”的权利属性,克服对老年人就业的年龄歧视;调整当前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老人,仍有参与劳动关系的权利。
四是发展老年教育。“积极老龄化”理念将老年人视为宝贵的社会财富和重要的人力资源,并鼓励其社会参与、自助养老和就业。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家和社会帮助老年人与时俱进,为其创造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条件。
原题:《健康、参与、保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三大支柱》
(《南方日报》4.19 邹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