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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1年06月10日 星期四

    刑事诉讼中的人性善恶中间值理论

    《 文摘报 》( 2021年06月10日   07 版)

        关于刑事诉讼,现代法治已经形成了一些基本的理论,即无罪推定、人格尊严和正当程序理论。

        就无罪推定理论来说,在法庭宣判之前,人是无罪的。既然是无罪的,就不能当有罪者来惩罚。根据无罪推定理论,当一个人被采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后,人在性质上是无罪的,行动上却是不自由的,此时,如何避免刑讯逼供,就需要辅以别的理论。

        人格尊严理论形成了有效补充。人格尊严理论承认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合理性,但强调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尊重基本的人格尊严。由此,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采用损害尊严的拷问措施。正当程序理论同样形成了有效补充。

        孟德斯鸠对于刑事诉讼的基本思路是:第一,一部分人的人性可能是恶的,但是法律上对于人类的假定,应是处于善与恶之间的中间值。假定是恶的,就对其怀有敌意;假定是善的,就难以定罪量刑。善恶中间值,这是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慈悲心,也就是人道主义。第二,禁止拷问应当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对比我们刚才所讲的无罪推定、人格尊严和正当程序理论,从孟德斯鸠的人性善恶中间值理论中可以发现,其实孟德斯鸠是隐隐约约地提出了人格尊严的看法。

        人性恶,是一种设计制度时的基本假设,也就是所谓的“防小人不防君子”。然而,在实践中,却要尊重人的基本尊严,这就是说不管是小人还是君子,他首先是个人,他应该得到人之所以为人的尊重。在刑事诉讼启动时,一个人在被发现一些证据线索后,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即使他越来越被认定为一个恶人,他的人格也要受到应有的尊重。人性善恶中间值理论,则居于人性本恶和人格尊严理论的中间地带。

        人性善恶中间值理论是一种操作性的思路,但也是一种慈悲心和人道主义。一方面,它站在办案机关的立场上,提供一种方法论;另一方面,它又站在犯罪嫌疑人的立场上,反对刑讯逼供。

        (《深圳特区报》6.1 董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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